存证
1.我应如何表示我不是公司董事或股东? 2.公司的活动我都没参加但我会有违法吗? 关于您的问题,请您先行参照民法第185条:“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最近有则新闻报导,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亲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离开人世为止,这位母亲看到儿子态度诚恳,便将一户房屋赠与儿子,后来,这位母亲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儿子索取生活费,没想到儿子仅给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还把母亲赶到顶楼加盖的简陋铁皮屋去住,结果这位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把该户房屋还给自己。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名男子并未善尽扶养母亲的义务,依照民法的规定,判决这名男子应该把该户房屋登记回去给母亲。 其实,依照民法第408条的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1月6日,2023年“CGBA湾区品牌”培育征集活动正式启动,认研中心副主任林峰出席仪式并发表了讲话。 2019年,为响应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广州市品牌质量创新促进会发起建设“CGBA湾区品牌”,打造“湾区制造”、“湾区服务”和“湾区农产品”品牌。 为满足对湾区品牌培育项目全主体、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管、增强公信力的现实需要,结合湾区品牌培育的工作流程,认研中心依托合格评定数字化最新研发成果,将合格评定区块链存证平台作为主要技术手段予以赋能,湾区品牌培育机构在培育活动结束后、证书印制前按照湾区品牌区块链存证实施规则对培育活动关键信息进行全过程存证后,可在证书上使用认研中心区块链存证服务专属标志,以实现控制湾区品牌培育风险、提升湾区品牌培育水平、引导湾区品牌培育项目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数字藏品在原宇宙的布局中起着关键作用。 目前,各行各业都开始进军数字藏品【秦136微0764电8696】,纷纷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开发公司合作,开发销售销售自己的数字藏品。 这样数字藏品可以完美融合用户的想法和产品,并以数字方式展示,满足用户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正式生效。“该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及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范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当前我国政府很重视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确保数码防篡改及可信度,以使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备今后不时之"需
各县(市)区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提升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切实推动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工作,提高行业治理和司法行政监管能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司法鉴定机构:8月24日至9月2日、11月16日至11月25日。 各公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和工作室:9月14日至9月23日、11月26日至12月8日
微信公众平台,给个人、企业和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全新服务平台。 21CN聚投诉,是21CN主办的公益性消费投诉平台,2018年广东十佳网络公益项目,获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公益奖。倡导依法投诉、诚信投诉、文明投诉
本公司为落实节能减碳政策及永续经营发展,并提供快速便捷之金融科技保险服务,自111年12月27日起开办“电子保单及电子批注单”服务。电子保单系指要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契约时或保险契约成立后,约定以电子文件方式代替纸本保单,电子批注单系指定已为电子保单之契约,办理契约变更资料时,保单批注内容亦以电子批注单方式代替纸本批注单。 电子保单及电子批注单均透过台湾网络认证公司进行数位签章,并经由公正第三方寿险公会进行验证与存证,记录投保与资料异动历程,日后若保户对电子保单真伪有争议时,得由寿险公会提供保单内容作为佐证,以确认保单内容
区块链应用开发在这些领域能做什么? 区块链到底能干什么呢?相信这是很多不了解区块链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没有优秀的区块链应用开发落地项目,很多人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区块链开发的存在,区块链技术也就无法被大众所熟知。然而区块链应用早已在人们的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出现,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区块链开发在这些领域都有哪些区块链应用落地? 从第一张区块链司法鉴定书到第一个区块链证据,从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到全国首例区块链刑事存证案件审理
Q: 网络购买商品,上面标注全新,我就没有在询问商品状况,卖家也没有主动说明,到使用一两天才发现有生锈,还有异音的状况(这部分他说是个人因素)他的商品却是二手的,能怎么处理 请问这样我是可以走民事诉讼吗? 关于您的问题,请您先行参照民法第354条:“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