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
被告所涉之案件,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而自己又没有请律师辩护时,法院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份,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
王维群,男,现年55岁,柞水县杏坪镇人。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王维群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持械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手段,侵占他人砂石、柴油等财物,价值共计115万余元,其行为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经柞水县公安局侦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并起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广州刑辩律师】有前科能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有前科能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一、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由于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还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因此还不能对其定罪处罚,也就不会留有案底
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瀛台律所说法: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时事热点 2022年6月21日 09:49 149 刑法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含五类,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这是从不限制人身自由到限制人身自由,再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就是说,我们强制措施的长度是由轻到重排列的,其中拘传通常不能超过24个小时,拘传以后,如果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被拘传人,要立即恢复人身自由
本律师团队发布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鉴于案件及当事人隐私之考虑,对案件及当事人隐私情形已做相关技术处理,案例所涉及的当事人名字和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无辨识度,仅对案例专业法律问题进行呈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律师团队发布和推送的案例及文章,部分来源于本律师团队,部分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相互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案例及文章发布和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供稿来源标注错误或因疏忽造成漏注,请联系本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经核实之后将予以删除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11月25日上午,四川省高院法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少荣率考核组对自流井法院对“人民法院深化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规划”进行考核验收。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静春,法警支队支队长陈春毅,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勇,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小林陪同考核验收。 考核组一行查验了区法院羁押室、监控室、审判庭、装备室、案件流程,参观了法院法院廉政文化建设阵地、诉讼服务中心等功能阵地,随后查阅了司法警察大队文件资料、登记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