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涉之案件,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而自己又没有请律师辩护时,法院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份,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

其他审判案件的被告如果是社会救助法所规定的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且没有请律师辩护时,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三、法官认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动来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四、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但等候指定辩护人逾四小时未到场,经被告主动请求讯问者,不在此限。若选任辩护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貮、进行协商程序时,被告的代理人、辩护人都可以参与协商。如果被告表示愿意接受的刑度超过有期徒刑六个月,且没有缓刑的合意,而又没有选任辩护人时,法院会为被告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辩护人,协助进行协商。

叁、法院指定律师为被告辩护或协助进行协商的案件,被告毋庸负担律师酬劳。

肆、对于无资力之被告,如果想要依法律扶助法向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或分会)提出申请,法院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