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定《豫珑城商铺出租合约》被告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豫珑城购物中心东三楼(除小剧场部分)租赁用作经营大耳娃及派生品牌事宜2017年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被告签定了三方出让协议誓约将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出让给原告方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定了《沈阳豫珑城商铺出租合约》之补充协议对房租的缴纳做到了进一步誓约。2018年11月份被告白鱼展开业态调整与原告方交流期望提早中止出租合约关系。201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文明确提出提早中止出租合约关系并拒绝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搬出豫珑城原告极力反对;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发文拒绝原告方十日内交还商铺。原告指出被告意图展开业态调整擅自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不道德已经相当严重违反了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合约原则包含相当严重债权人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催促依法判令中止双方的出租合约关系并判令被告缴纳原告经济损失及先前拆毁设施将产生的费用。 诉讼请求:1、催促依法判令被告缴纳原告因无法履行合同、擅自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15107969.76元;2、催促依法判令被告缴纳原告拆毁设施产生的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