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
9月26日上午10:00,在综合楼219办公室,基础部召开党政联席会,基础部主任王莉莉教授,副主任焦争鸣教授,党总支张志银书记以及各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学干事参加了会议。 首先,张志银书记向大家传达了《基础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等方面。张书记强调,该事实细则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院部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诚心邀请您与我们一同努力,因为您的参与,使得我们在耕耘的路上,能更加努力而不孤独。 目前一心温馨家园许多地方设施设备尚待改善,由于院内平日支出已显拮据(因许多家长经济状态不佳,院方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加上改善设备自筹款之沉重负担。因此,诚挚邀请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4执5505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网站将不再支援IE11(含)以下的浏览器,若使用IE11(含)以下浏览器,部分页面可能会有跑版或功能无法正确显示的情况,建议您选用其他浏览器,以获得**浏览体验及安全的网络使用环境。 跳过此子选单列请按[Enter],继续则按[Tab] 本院自111年9月18日(星期日)至10月16日止,于每周日特别安排“闲情四事--插花、焚香、挂画、喝茶”特展专人导览,并自8月19日(星期五)起开放线上预约,欢迎上网预约。 时间:111年9月18日~10月16日,每周日 15:00 名额:每场20人(线上预约10人,当日现场登记10人)
围产医学是浙江省省市共建医学重点学科、绍兴市医学领先学科,是浙江省首批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单位,学科分为三个亚专科: 母体医学、胎儿医学、普通产科,是医院集中力量打造的重点学科,承担着绍兴地区各区(县、市)孕产妇、新生儿的危重、疑难病人的转诊救治任务。绍兴市产科质控中心、绍兴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绍兴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均挂靠于本院。 学科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医、教、研能力,对学科的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某,又名王某,男,1974年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定边县人,家住定边县,系陕西省定边银行职工、定边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与被告戴吉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戴吉富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451.6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5.15元、增值服务费92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的透支利息为2798.17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涉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大林慈济医院急诊科于民国103年提升为急诊部, 下设急诊医学、观察医学、灾难医学三科。长期以来,本院急诊部与嘉义县紧急医疗网密切合作, 除了全天候24小时提供紧急伤病患的救护,同时亦是嘉义县灾难医疗救护基地、毒化灾设备储备医院, 服务范围更延伸到偏乡医疗站。因此本院急诊部也肩负着偏乡病患后送、山区救难、毒化灾难救治之责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