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
本院自民国82年起,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6条第2项规定,就总统、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政务人员、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等人员之申报资料,除刊登专刊,并建置网络查询系统,提供查询。 本院自民国93年起,依政治献金法第21条规定,受理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之申报,其收支结算表除刊登专刊,并公开于电脑网络,提供查询。 1. 本院为即时提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政治献金法及游说法等阳光四法之资料,自民国99年5月起,整合发行“监察院公报─廉政专刊”,每期除出刊纸本,并同时发行电子书
疫情防控期间,同学们长期待在家里,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难免会遇到一些心理问题。为此,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在线上举办了“触抚生命,解忧树洞”主题活动,以此帮助同学们解答内心的困惑和忧虑。基于此次活动的锻炼性,本院以及其他学院的很大一部分学生都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
“lecture hall”是学院用于举办讲座、报告、全员师生会议等的地方,本院学生的课程类讲座如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的系列讲座课程《数字技术》,也是举办文化创意产业行业讲座和业内人士进行交流的场所。这里的椅子全部都是可转动的,同学们可以自如使用也可以便于交流,充分的让学生感受国际化的上课体验。 本教室为标准多媒体教室,教室设备有EPSON可书写互动投影机1台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二〇二三年三月提请的对罪犯赵金池等3名罪犯减刑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赵金池等3名罪犯减刑案件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3月8日至1月14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在《衡阳法院网》“留言版”栏目直接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网站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32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电话0734-8893015,邮编421001)
“lecture hall”是学院用于举办讲座、报告、全员师生会议等的地方,本院学生的课程类讲座如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的系列讲座课程《数字技术》,也是举办文化创意产业行业讲座和业内人士进行交流的场所。这里的椅子全部都是可转动的,同学们可以自如使用也可以便于交流,充分的让学生感受国际化的上课体验。 本教室为标准多媒体教室,教室设备有EPSON可书写互动投影机1台
(1)提升带团导游对故宫文物的基础知识与了解,强化其导览解说能力,使团体游客能获得充实且正确的内容。 (2)加强带团导游对于本院相关参观规定的了解,借此维护团体游客参观秩序,提升整体参观品质。 对象:持交通部核发之有效导游执业证之导游
5月16日,根据教务处《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法学院组织开展了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项验收的网络答辩工作,经评委老师评审评定,现将验收结果公示如下: 评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 《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研究》 《童模经济法律规制研究:行业发展与儿童保护的法律平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生产者责任问题研究——基于EPR理论的视角》《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逻辑解构与制度阐释》 评定结果为合格的项目: 《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UGHIKER文化出行平台》 《婚检背景下隐私权与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实现路径研究——以童模法律保护为例》 《个人信息保护中最少够用原则的反思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经济发展下对B2C电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改进》 《当前社会背景下的未成年人防性侵问题研究》 《智慧居家养老的实践反思与法治保障研究》 《探究城市古建筑保护开发的制度缺失与构建——以北京市、大同市为例》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学院反映。
9月6日下午,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2019级新生见面会在E-J102举行。新闻学院党总支书记余珊燕,院长刘昶,副院长蔡秋彦及多位学院教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院长刘昶提出“建立学习纲领,四年掌握两个本领”,两个本领即是要求学生建立知识框架和培养自学的能力
被告人尚女士,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 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甲 25号5单元14号;因涉 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曰被 羁押,当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14 ) 94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尚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无条件支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万零陆佰元,其中之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为本院辖区,未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