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悉
网民朋友: 你反映的关于江瓮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及误耕补偿的问题已收悉,我办高度重视。江口至瓮安高速公路的业主(即项目投资方)为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安江公司)。由于安江公司为央企,管理制度、财经制度、审计制度都非常严格,拨款程序较多,所以核实、拨款时间会长一点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融政综〔2022〕30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清市2022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4.0039公顷。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您提出的《关于以软实力加强中国与欧洲国家间国际形象的提案》收悉,现将涉及教育部业务部分答复如下: 教育部积极支持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融合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打造优质引才育才平台,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北京、上海是国际学生规模最大的省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在北京学习的国际学生超过8万人,在上海学习的国际学生超过6万人。教育部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地方和高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英语授课课程建设,加大师资和管理干部培训,疫情后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引导学生理解和认识不同文化的差异和共性,培养平等开放的国际化视野,不断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理解和认同
东方烟柳小区内32号加工不锈钢,塑钢严重扰民。已经好多年了,也反映了很多回给有关部门,噪音每天早上7点就开始实在受不了了。希望有关部门克服困难为民办实事履职尽责把非法加工点取缔
7月10日,市环保局已就此问题做了回复,但是没有监督到位。其一每天早上6点半左右电锯声如期而至,没有遵守作业时间;其二说好的半个月关停靠近白鹤湾小区一侧厂房而至今未关停,电锯声不断;其三隔音降噪声措施在哪里,每天待着此种环境下怎么生活?其四木材加工都是半露天加工,粉尘污染严重;其五,环保部门总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根除措施在哪里?未办理环评的小厂,怎能安然生产到现在,更何况此问题已多次被多人投诉。期待环保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你委《关于核准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80MW)项目的请示》(钦市发改能资报〔2020〕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钦北区百浪岭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广西钦州金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市侨联提出《关于更好落实国家分级诊疗制度体系加快推动海口市区级医养康复护理特色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建设的建议》(第335号)收悉。经我区已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复如下: 为了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今年3月29日,海口市人民医院成立医疗集团,我区已和海口市人民医院签订托管协议,6 家镇卫生院和 3 家公立卫生服务机构加入海口市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私立社区自愿加入,托管后实行六个统一:统一人力资源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管理、统一医疗业务管理、统一信息化建设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管理。通过这六个统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业务培训、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药品配送、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和人员绩效考核等都带来强有力的依托和保障
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快海棠东路城市化道路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向金华市金东区人大代表对交通工作的支持和关心表示衷心感谢。 海棠东路武义江大桥西侧桥头处路基断面与桥梁断面宽度差距较大(桥上未设非机动车及人行道),且路线渐变长度较短,极易造成交通拥堵,老桥现有宽度不足以满足现有交通量需求,金东区交通部门正在谋划对武义江大桥进行改造提升。 计划实施武义江大桥以及西侧至已改建的道路,东侧至东市街路口,路线全长0.8km,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