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明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单位提出,不能越级**;**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单位不予受理。 三、**人提出**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充,将非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群范围条件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到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定退休年龄仅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并不能完全重合,故在实践中就存在一部分人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于这些相对“特殊“的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8月31日,湘乡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联合举办“青春作伴 携爱同行”婚姻家庭专题讲座,来自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男女青年聆听了讲座。 讲座中,心理学博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邬欣言以“婚姻四问”为题,从为什么要结婚、为什么选择她(他)结婚、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吗、幸福的婚姻有什么相似之处四个方面对婚姻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并针对婚姻中的男女心理比较、幸福婚姻法则、获得幸福的秘密武器等方面进行剖析,引导广大青年清楚认识、正确理解婚恋情感问题,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有效的沟通往往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就事论人”
公职人员被选任为祭祀公业管理人兼主任委员,其公业之财产仍应列入申报。 1.查祭祀公业之财产乃属其全体派下员所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条第3项及同法第829条之规定,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且公同关系存续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致公同共有人之持有部分无法加以明确区分,权利之行使亦受相当之限制,而与一般之分别共有情形有别;惟查同法第827条第3项复规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公同共有人仍不失为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权人之身份。 2.祭祀公业之财产虽登记为公业所有,惟其实质上系属其全体派下员所公同共有,其派下员若具本法第2条所规定之身份,而须办理财产申报时,自应依法申报其与其他派下员所公同共有之祭祀公业财产
台湾专线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以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批注,注明怀疑不符的事项及怀疑理由等。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未做保留的多式联运单据一经签发,就具有以下效力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探视权,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后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探视权问题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权,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78条内容是什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七十八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7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的规定
*.* 招标范围:标段名称:柳林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理,柳林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理,具体包括设计、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监理服务,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标段名称:柳林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理,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及以上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
禁止养宠物的规定,可否迳由管委会决议实施? 某社区的规约并未限制住户养宠物,而某届的管委会成员多数认为应加以限制,于是管委会开会作成决议,以宠物会造成噪音、卫生问题为由,公告即日起住户禁主饲养狗、猫,该公告是否有效?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同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