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养宠物的规定,可否迳由管委会决议实施?

某社区的规约并未限制住户养宠物,而某届的管委会成员多数认为应加以限制,于是管委会开会作成决议,以宠物会造成噪音、卫生问题为由,公告即日起住户禁主饲养狗、猫,该公告是否有效?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同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由上开规定可知,法律原则上是允许住户饲养宠物的,只要不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安全即可。例外情形系社区规约有禁止饲养宠物时,才例外不得饲养。

而社区规约之修订,乃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职权,管委会无权修改规约。故以旨例而言,管委会须将“规约增订禁止饲养猫、狗条文”之提案交由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开会讨论,若决议通过才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