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报告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有531件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 一、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地适用指导性案例次数较多,民事案件适用频次最高。从适用地域来看,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较多,中西部地区适用的数量相对偏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022年4月18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杨文章为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罗成灿为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青、字维洪、张子平为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饶钦相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邹震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敬媛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罗班高为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孙德慧为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军为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庭长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泰宁社区的居民王超万万没想到,一个月前自己在选民议事厅提出的“关于挖掘凸显里份特色,打造网红经济的建议”这么快就有了回应——江岸区“美丽街区、幸福社区”二期建设规划相关工作已经展开。 “选民议事厅是江岸区人大常委会自2018年开始尝试的一项新举措,旨在通过代表履职活动引入政府和群众共议民事,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江岸区人大常委会大智街道工委主任郭磊说,在王超参加的泰宁社区选民议事厅活动中,40余位居民和人大代表提出了22条建议,大部分得到落实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正因为这条规定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因此在相应条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工伤范围的无限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