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2021)冀0728执19号<\/p> 本院实行的请求实行人刘飞边进财与被实行人陈鹏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实行人躲避实行,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工程款80000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为实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请求实行人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产业查询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院公告如下:<\/p> 被实行人陈鹏,男,1990年7月18日出世,汉族,身份证号码130229199007180010,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栋东区向阳西大街30号凤凰世界城小区11号楼2单元1004号。<\/p> 凡向本院告发被实行人陈鹏躲藏住处,促进本院找到被实行人并实践到位的,凡向本院告发被实行人躲藏、搬运的产业头绪,经本院查实操控、处置变现后实行到位的,按实践实行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国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雷国朋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684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的违约金(以1268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每月50%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8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以上暂计:3036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受理原告邓亚云诉被告凌杨鸿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117民初1262号]一案,原告邓亚云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杨鸿立即向原告返还空调货款61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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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半工半读的19岁女大生到台北市信义区知名夜店NEO19参加庆生,玩到凌晨喝茫后,搭夜店外排班计程车回新北市住处,不料色运将蔡嘉祥见她酩酊大醉,竟路边停车在后座性侵她,蔡男已被依乘机**罪判3年半定谳,民事部分,尽管靠行的圣心交通公司辩称乃蔡男个人犯罪行为,且女大生不应在夜店酒醉至不醒人事,也有过失,但法官不采信,高等法院更一审今仍判圣心要和蔡男连带赔偿女大生、母亲共120万元。仍可上诉。 此案发生101年5月凌晨3时,19岁的“小妮”(化名)在知名夜店NEO19参加友人庆生会后,即搭上在夜店外排班、车身印有“圣心”字样的计程车,上车后,小妮即呈酒醉状态,向运将蔡男说明住处的下车地点后,随即昏睡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常蕾)8月27日消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先作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鲤鱼”菜籽油打赢商标侵权官司,获赔10万! 如今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傍名牌”成了很多小企业的“捷径”。有的企业在注册及使用商标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让自己的商标或标识看起来像那些知名企业的品牌。 切莫心存侥幸,相似商标或标识也会构成侵权
为维持车笼埔断层保存园区(以下简称为本园区)参观品质,特定本须知。 请注意服装仪容之整齐,请勿赤膊或穿着汗衫、拖鞋入馆。 本园区全面禁烟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有必要吗?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有必要吗?少公司在发展一段时间后由于房租到期或者企业发展需要,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已经不能使用,于是选了新的办公地址,那么,这时候企业有必要去工商局做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吗?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任命陈健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2.任命汤媛媛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3.任命熊杰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4.任命郑红葛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5.任命孙明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7.任命沈伟、吴玉萍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8.任命周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9.任命王慧军、程绍新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10.任命万进福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11.任命胡爱菊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12.免去陈建平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13.免去杜玉东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14.免去陈健、程绍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15.免去熊杰、彭海鹏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16.免去郑红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7.免去胡爱菊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8.免去夏波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9.免去陶菁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免去王仁云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