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半工半读的19岁女大生到台北市信义区知名夜店NEO19参加庆生,玩到凌晨喝茫后,搭夜店外排班计程车回新北市住处,不料色运将蔡嘉祥见她酩酊大醉,竟路边停车在后座性侵她,蔡男已被依乘机**罪判3年半定谳,民事部分,尽管靠行的圣心交通公司辩称乃蔡男个人犯罪行为,且女大生不应在夜店酒醉至不醒人事,也有过失,但法官不采信,高等法院更一审今仍判圣心要和蔡男连带赔偿女大生、母亲共120万元。仍可上诉。
此案发生101年5月凌晨3时,19岁的“小妮”(化名)在知名夜店NEO19参加友人庆生会后,即搭上在夜店外排班、车身印有“圣心”字样的计程车,上车后,小妮即呈酒醉状态,向运将蔡男说明住处的下车地点后,随即昏睡。
蔡男见小妮醉得不省人事,起色心,竟直接将车停在新北市一处连锁咖啡店前,将她性侵,再将她载往住处附近停靠路边让她下车。小妮知道被性侵后不甘受辱,在家人陪同下报警,并对蔡男提出民、刑事告诉,民事部分,小妮与母亲则要求蔡男与圣心公司应连带赔偿300万元。
圣心公司辩称,蔡男只是靠行司机,承租计程车每日付租金600元,并非圣心聘雇员工,而且他性侵女大生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圣心无关,不应要求圣心连带赔偿,此外,指称小妮凌晨还在夜店喝到大醉,让自己身陷危险之中,而她母亲没尽到保护教养责任,母女都“与有过失”,应负起有部分责任。蔡男则坦承趁机性侵女大生,但认为300万元金额太高。
高院更一审审理认为,蔡男当时开着印有“圣心”字样的计程车,并无个人营业的标识,客观上应认定蔡男是为圣心公司服务,即为圣心聘雇的司机,因此判车行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更一审认定,案发时小妮年仅19岁,她喝醉了搭计程车回家,“这是一般民众认为最便捷而安全的方式”,却遭蔡男性侵,母女并无过失,2人还因性侵案受身心痛苦,因此今判蔡男与圣心须连带赔偿小妮90万元、母亲30万元共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