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当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法人及其他组织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由程度日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出票人可以是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支付工具,并且其所依附的是企业的商业信用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常用的结汇方式其诚信度受到极大关注。一张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持有人却难以承兑票面金额600万元。一波几折浙江慈溪法院情法相融化解纠纷最终促使当事人全额自动履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逾期余额或2022年12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4886家(附件1)。用户登录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后,可在“信息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披露”菜单点击“累计逾期发生额”查看逾期票据明细。本次持续逾期名单不会影响到用户的票据业务权限
承兑业务违规!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通报! 据票据信息平台披露,在2022年2月至4月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或有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且连续3个月未按要求完整披露承兑信用信息的承兑人名单中,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榜上有名。 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潍坊市奎文区国有资本运营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79668512J 对外投资企业约13家。 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为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等,是一家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土地储备、整治与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等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不管是银票还是商票,其票面上都会有承兑人和付款人,具体票面如下: 那么,承兑人和付款人有哪些区别? 在此,小编以一种通俗的方式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拿着票的人,拿到票, 然后去找付款人, 说你能不能承诺兑付; 付款人说没问题,我会付的,所以,付款人就可以叫承兑人了。 等到票据,到期了; 拿着票据的这个人,来找付款人(也就是承兑的人), 说你付款吧。 付款人把钱付了, 这个时候, 他又是付款的人, 付款人了
警告:这2种情况承兑汇票背书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以下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有人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房地产开发商的商票有风险吗? 其实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商票,还是别的企业开出的商票,只要是商票就是有风险的,只是说风险是大还是小而已。因此,房地产开发商的商票有风险。 商票有风险,其实是源于其商票承兑人是企业
不管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还是追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