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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日多地调整了公积金政策。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此外,3月1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新政正式实施,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不再需要成都户籍;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
第2季度全国4G平均网速同比大涨17% 最近,4G网络减速问题一直在肆虐。中国移动,电信和中国联通拒绝接收速度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谈到了三大运营商,强调他们不会要求运营商降低或限制费率
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 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十个政策的通知》(区委办〔2022〕8 号)有关精神,现将申请技术中介服务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上虞科创大厦的入驻机构; (2)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 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绍兴市上虞区技术中介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技术需求经所在地科技大市场备案记录; 3.经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三方技术合同或技术中介委托协议原件; 4.技术交易和中介服务支付凭证(原件的扫描件)
4月1日起,湖南、福建、重庆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增收利好密集释放,多地最低工资标准迎来上调窗口。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关于统筹制定2022年度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楚双随机联发〔2022〕1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度禄丰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禄丰市工信科技局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2022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禄丰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民爆行业企业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