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刑事案件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案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意志占据主导地位,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撤诉、起诉、以及诉讼请求的多少、可以选择由哪些被告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本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基尔希向联大递交工作报告说道,如果获得各方在被捕并提交嫌犯方面的合作,国际刑事法院未来将会在明年开始审理首批案件。基尔希说,在已完成筹设工作后,法院早已转入到司法阶段,并在7月初收到了首批逮捕令,逮捕5名因涉嫌犯下违背人权罪的乌干达“圣灵抵抗军”的领导人;此外,法院还在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等国的案件。基尔希说,3个缔约国已把在其境内再次发生的案件接管法院,安理会也将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交予法院
法官在具体个案之裁判中,除受宪法及法律之拘束,以及本诸自己之良与确信外,不应受到任何干涉,其就职务行使之事项,当然不存在如一般公务员间之阶级指示命令关系。抑且司法权之职能,尚包括监督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审查立法行为之合宪性,行使司法权之法官与国家间之关系,显与受阶级服从之指令关系所拘束之一般公务员有别,向来以一般公务员为主要规范对象所订立之公务员法令,不宜完全适用于法官。文中提出“法官任用方式之重要性”、“法官法草案对于法官任用方式之改变”、“对于法官法草案有关任用方式改变规定之评析”、“法官法草案关于任用资格之规定”等面向,进行探讨
关键字:法官法、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实现国家司法权之主体,与一般公务员具上命下从关系者有异,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惟我国关于法官制度立法,除宪法部分条文有所规定,分别散见于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法规,并无统一用之法典,基本上系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同视,并未能彰显宪法所特意凸显法官独立审判职掌之精神。法官法草案共计87条,分“总则”、“法官、检察官、律师之考试与研习”、“法官之任用”、“法官职务之执行与监督”、“法官会议”、“法官评鉴”、“法官之保障”、“职务法庭”、“法官之考察、进修与休假”、“检察官”、“附则”等,共11章
摘要:司法独立包含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的独立则要求司法权具有独占性 即司法权归属而且只归属于司法机关。监禁权属于法院不可让渡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确认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