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共青团中央印发《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共青团中央印发了《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今年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现将全校本科生劳动节放假期间的网上课程调整如下: 1.5月1日到5月3日放假,全校网上课程停上,原则上所缺课时不补
中国政府网4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 通知指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一、严格按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违法行为种类、适用条件、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禁止超越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行为,对因不规范适用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内容导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庆放假通知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6年十一国庆节放假安排如下:2019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10月8日(星期二)上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庆放假通知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6年十一国庆节放假安排如下: 2019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3)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4)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 1、单位机构设置及情况。包括宁波材料所的基本情况、所况简介、规章制度;所领导集体、现任领导名单;科研、管理、支撑机构设置与职能等信息。 3、科技研究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湖州南浔新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3〕53号) 你公司《关于湖州南浔新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新开集团﹝202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4亿元,所筹资金12亿元用于南浔绿色智造产业园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我司中秋国庆节放假通知:中秋国庆节共放假八天,具体为10月1日至10月8日,为放假时间,其中9月27日、10月17日调休上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2020年中秋国庆节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位同事根据放假时间合理安排各自的工作; 2、放假前后,如需请假请提前填写请假条并报请主管批准; 3、放假前,请及时检查门窗,确认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妥善保管物品; 4、放假期间,请尽量保持手机畅通,便于联系; 5、放假期间,请保管好自身物品,外出、探亲、旅行请注意安全!
CDE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特殊注射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家局、药审中心关于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特殊注射剂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整体研究思路和技术要求,服务申请人相关研究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经广泛调研以及与专家和业界讨论,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特殊注射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