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营口房产网 182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普通期货交易者的保护2022.10.08 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2022.09.13 2022股东来了 投资者权益知识竞赛 陕西赛区等你来挑战202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2.05.13 假冒证券公司合作伙伴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案例2022.05.10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三——天广中茂案例分析2022.04.29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二——投资者权益保护2022.04.25 【齐参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奖竞答指南2022.04.18 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一——风险警示板2022.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3月6日上午,中共弥渡县委十一届第46次常委会议召开,审定和研究有关事宜。会议强调,全县上下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两会”精神上来,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抓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开发工作、生态信誉保障等工作,把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委书记沙伟风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法发〔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法释〔20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法释〔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释〔20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启用的新申报表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新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计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计委网上下载),从即日起执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