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103年度行商诉字第94号(商标废止注册) 原告虽主张系争商标申请时,就“台东初鹿鲜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等字样,已非属“商标专用”之列,被告以非属商标专用权之上开字样有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情事而予以废止,前后矛盾云云。然按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识别性部分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应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商标法第29条第3项前段定有明文,而声明不专用制度之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于商标注册后,滥行主张权利,造成第三人之困扰,此观该条立法理由即明,是以商标图样中虽含有声明不专用的部分,商标权人仍取得于指定商品使用整体商标的权利,而非单独使用商标中特定部分的权利,商标实际使用时是否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而得废止其注册,其判断自仍应以整体商标图样为观察,系争商标实际使用于指定商品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之产地之虞,而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适用,所为认定并无原告所谓前后矛盾之情形。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CCC”)。对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认证的,未按规定标贴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2020年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5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答: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北海道医疗大学站(日语:北海道医疗大学駅/ほっかいどういりょうだいがく Hokkaidō-Iryōdaigaku eki */?)是位于北海道石狩郡当别町字金泽,隶属于北海道旅客铁道(JR北海道)札沼线(学园都市线)的铁路车站。车站编号为G14。电报略号为イリ
根据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