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lu
103年度行商诉字第94号商标废止注册
原告虽主张系争商标申
103年度行商诉字第94号(商标废止注册) 原告虽主张系争商标申请时,就“台东初鹿鲜乳MILK TAITUNG CHULU FRESH MILK”等字样,已非属“商标专用”之列,被告以非属商标专用权之上开字样有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情事而予以废止,前后矛盾云云。然按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识别性部分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应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商标法第29条第3项前段定有明文,而声明不专用制度之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于商标注册后,滥行主张权利,造成第三人之困扰,此观该条立法理由即明,是以商标图样中虽含有声明不专用的部分,商标权人仍取得于指定商品使用整体商标的权利,而非单独使用商标中特定部分的权利,商标实际使用时是否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而得废止其注册,其判断自仍应以整体商标图样为观察,系争商标实际使用于指定商品时,有致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之产地之虞,而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适用,所为认定并无原告所谓前后矛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