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执
被抢先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同共有,遗嘱还有效吗
被抢先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同共有),遗嘱还有效吗? 家中老父甲有3个小孩乙、丙、丁,因甲较为疼爱乙,而且丙、丁都不孝顺,甲于是委托律师帮自己立了一份“代笔遗嘱”,将名下不动产指定由乙继承,并将遗嘱正本交由乙收执。 但甲过世之后,丙、丁竟然在丧事办完不久后,直接到地政事务所办理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当甲发现此事后,父亲遗留的不动产已经被登记成甲、乙、丙三个人公同共有了,那手中的父亲遗产还有用吗? 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形下,继承人对于遗产是处于“公同共有”的关系。如果有留下遗嘱,地政事务所人员为形式审查,若该份遗嘱具备法定应记载事项,经地政事务所认定为有效遗嘱者,即可依遗嘱内容为登记,推翻原本公同共有的登记内容
相关法条:药害救济法第7条 89.05
相关法条:药害救济法第7条 (89.05.31) 主旨:公告药害救济征收金缴纳期限。 自九十年起,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应依药害救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申报前一年度销售额及相关资料(盖有税捐稽征机关收执章之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资料联影本),并依其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之千分之一,缴纳征收金至本署药害救济基金。 非采历年制会计年度之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申报期限比照历年制推算,仍应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报备
仲裁委员会得要求中央党部秘书处指派一人为会务秘书
仲裁委员会得要求中央党部秘书处指派一人为会务秘书,专责协助处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救济案之相关事宜。 仲裁委员应以独立超然之立场,执行任务。 仲裁救济申诉书应以书面为之,载明提起仲裁救济之当事人真实姓名,并详述理由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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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参与,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服务与商品~ 一、得奖者请于1/22前(五)主动跟主办方联系,逾期将视同弃权。 并最晚于1/31(日)兑奖完毕,逾期即视同放弃。有任何问题请洽下列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