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加拿大诉中国浆粕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裁决,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
教监管厅函〔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全文)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2023年版全文) 苏医保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应急规〔2023〕24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1号) 京政办发〔2022〕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22〕13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全文附PDF版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不论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本文摘要:商务部要求上调美白羽肉鸡产品双鼓吹税率,此次调整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6.6%-73.8%平均的反倾销税。自2014年7月9日起实行,措施实行期限为期5年。 7月8日,为继续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问题机构关于白羽肉鸡案的裁决,商务部发布有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行调查裁决公告
2022年12月12日,启元药业获得银川海关颁发的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2021年年初,经前期与银川海关沟通、内部对照评估,启元药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要求,决定启动AEO高级认证项目,并成立了由营销部主导、由采购部、行政部、微机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财务部、质量技术中心及307车间等人员参与的海关认证小组。该小组对照认证标准详细检查,进行认证体系文件的修订完善及记录完善、信息系统硬件、软件等整改,全面推进AEO高级认证相关工作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关系企业切实利益,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为此,海关总署抓紧制定配套制度,推进修订《实施办法》,采取多项措施保障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