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保证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依据:《保密法》第19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技术委员会、总装备部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拟承担武器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科研生产任务”。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球经济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汽车行业整体萧条。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汽车市场的形势愈加严峻,据中汽协的数据显示:上半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11.2万辆和1025.7万辆,同比下降16.8%和16.9%。 7月8日,长城汽车发布2020年6月产销数据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一条 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追认所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条明确了“联署”和“事后批准”的原则。联合签名尤为重要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日发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产品质量鉴定作了如下定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该管理办法在2018年3月6日被废止,特别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机构调整以后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产品质量鉴定的定义也作了相应调整。 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发布的《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产品质量鉴定作了如下定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的活动
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唯一死刑之规定违宪? 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惟依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若有情轻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其有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复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之刑罚,与宪法尚无抵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之规定,则旨在提高意图勒赎而掳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种犯罪,维护治安,使社会大众免于遭受掳人勒赎之恐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