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未经批准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与区委组织部门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并由本人书面提出辞职,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约其谈话,督促依法履职;对仍无改进的,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情形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由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对应辞、劝辞后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区委提名和区管干部的代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谈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其他应当辞职代表,由各镇、街(委)党委负责谈话,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呈,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接到区人大代表的辞呈后,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出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