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北京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今起举行涉及重要人事任免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将于2012年7月25日至27日举行。会期三天整,主要安排15项议程,涉及人事任免、法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的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等内容。 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作质量管理,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和对建筑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成都保安企业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办事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办理,庇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成都保安企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企业按照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办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我区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马术项目骑手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马术运动的发展,保证参与人员和马匹的安全,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马术运动的实际情况,实施骑手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骑手分级管理制度将以通级考核的方式,对骑手进行分级
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评估申请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2022年4月14日,四川省成都温江区开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增长激励资金申报工作,这是温江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政策之一,申报成功可给予5到15万元的资金激励。下面来看看本次项目资金申报有哪些条件要求。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政策》(温府发〔2022〕5号)第二条第(八)项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县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担任。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