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标准的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受理通用要求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可在本地区受理通用要求和三级、四级的评估申请。

(一)通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已按照通用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二)四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四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4.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1年以上。

(三)三级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已按照三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4)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2年以上或持有四级证书1年以上。

(四)二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三级证书1年以上;

2.已按照二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和交付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五)一级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二级证书3年以上;

2.已按照一级标准要求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交付、质量等模型的有效证据。

1.初次申请包括通用要求、四级、三级申请。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工作,保证信息技术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推动我国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是指由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布的,以全面规范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信息技术服务的一系列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包括基础标准、支撑标准、基于业务的需求侧和供给侧标准等内容,覆盖战略规划、设计实现、运营提升、退役终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技术服务生存周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性评估是指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组织证明申请单位在某一领域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经ITSS分会确认,具备从事符合性评估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人员是指经ITSS分会确认,具备从事符合性评估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 ITSS分会根据各领域标准的发布情况制定相应的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

第七条 ITSS分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符合性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符合性评估相关管理文件;

(二) 确认评估机构,对其符合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确认评估人员,对其符合性评估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实施符合性评估相关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分为行业级评估机构和地方级评估机构。行业级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符合性评估工作。地方级评估机构可在本地区从事符合性评估工作。原则上一个地区只确认一家地方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见 ITSS分会制定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评估人员分为专职评估人员和独立评估人员。评估人员确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见 ITSS分会制定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符合性评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已按照相关领域的标准建立了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 6个月以上;(三)能够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技术服务的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等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已建立和实施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体系情况,确定申请符合性评估的领域。一个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领域的标准符合性评估,但一个领域不能同时申请多个标准的符合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