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