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4日理论与实践专栏发表了张琦同志的题为《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 《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4日理论与实践专栏发表了张琦同志的题为《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柳雯)上周,市场全线上涨。上证综指收于2932.48点,全周上涨2.74%;深证成指收于10458.43点,全周上涨3.06%;创业板指收于2211.18点,周涨幅3.94%。 “预计下半年市场将延续震荡格局,结构上大体延续上半年强势板块,或略有微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为维护国家荣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加强田径项目反***工作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反***条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1999年第1号)和中国奥委会反***工作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条例》和国际田联反***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负责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国田径项目反***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罚等具体工作。 二、中国田径协会的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田径项目反***的日常工作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1995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萧山区总工会在2016年9月22日发文《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5点、疗休养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3,疗休养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二、萧山区总工会在2018年6月5日发文《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萧总工【2018】52号)中“第二条、关于进一步明确疗休养的对象范围:每人每年参加疗休养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文末“此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查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其当时应适用之法令规定计算;当时无法令可资适用者,依各该事业单位自订之规定或劳雇双方之协商计算之;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所询关于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退休金计算疑义,依行政院秘书处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劳字第一九九○一号函送审查劳动基准法施行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会议纪录结论:“适用劳动基准法后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同意照修正条文(指本部报院之该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第五十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之计算方式办理”,即:劳工适用本法前工作年资之退休给与,优于或依照当时法令标准或比照当时法令标准者,其适用本法后工作年资,在全部工作年资十五年以内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二个月平均工资,超过十五年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一个月平均工资;劳工适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资,其退休给与低于当时法令标准者,其适用本法后之工作年资退休金计算,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超过十五年之部分,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申请人:是指申请商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申请人对其成功申请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公司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