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萧山区总工会在2016年9月22日发文《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5点、疗休养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3,疗休养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二、萧山区总工会在2018年6月5日发文《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萧总工【2018】52号)中“第二条、关于进一步明确疗休养的对象范围:每人每年参加疗休养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次。”文末“此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问题如下:按照2016年发文执行政策,员工分批次前往,正好2018年是第三批完成疗休养安排。那么该第三批人员是否符合【2018】52号可安排的疗休养对象?谢谢~

区总工会: 网友,你好。萧总工〔2018〕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文件是在萧总工〔2016〕48号《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的,也就是说:萧总工〔2016〕48号文件中规定的职工参加疗休养人数为三分之一,而萧总工〔2018〕52号文件中规定为每年不超过一次。自发文之日起,明确了各单位在组织职工疗休养时应按萧总工〔2018〕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