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边境口岸地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边境口岸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口岸所在地的边境管理区
第一条 凌源市皮影协会是凌源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的凌源皮影艺人自愿结合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皮影艺人、皮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传承皮影事业、发扬光大传统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对协会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倡导工作。 第二条 凌源市皮影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第一条 本校为配合科学技术发展,建立教学、研究与推广之完整制度,推广渔业科技与管理新知,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教育部,以及科技部会衔发布之“农业研究教育及推广合作办法”设置渔业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协助各级渔业机构暨业者推动渔业推广教育工作。 二、对于推广人员暨业者提供技术之服务
《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9 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2008年第15 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扩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西北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试点 “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使用“包干制”制度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19〕20号)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试点“包干制”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9年起批准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资助强度为原直接费用强度和间接费用强度之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不久前,国家印发了《规划》,对绿色建筑工程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实现目标,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工程立项的绿色策划、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绿色建造方法,创建更多的绿色建筑,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关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迅速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