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二手车迁入相关环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除外。各地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措施。 二、停止执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十二款中关于“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的规定和《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第四条“工作措施”第一款“严把机动车准入关”中关于“新注册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
开封科技职业学院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开封科技职业学院 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开封科技职业学院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常嘉高速公路项目于去年9月开展正式施工,初步设计批复概算41.1亿元。根据工程总体计划,今年工程主要开展土方和桥梁施工。而截至目前,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9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07%,今年已完成投资9.27亿元,超额完成了年度投资计划的115%
武汉东湖风景区未来五年发展规划正式获国务院批准,在原有景区的基础上将新增三大景区,东湖环湖路也将在近两年变成“慢行”绿色通道,“景中村”将全部外迁。 据了解,新规划编写从前期调研、概念规划、专家论证到最后上报国务院审批,整整历时5年,其中在概念规划环节,对东湖湖泊游赏的提升策略、景观建筑风格提出了“城湖共生”的理念。此次规划结合了东湖的山水资源特色,在老版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了东湖“休闲度假”的功能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校长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权力,对我校所属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行为,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 第三条 审计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和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中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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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华虹园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精神以及上海市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对所属物业2020年2、3月租金减免方案公告如下: 承租华虹集团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生产经营活动,无负面清单事项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为本次租金减免的适用对象。其中: 1. 申请人租用的是华虹集团拥有产权的自有经营性房产(华虹科技园、华虹创新园)。 2. 申请人应在承租的物业内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虚拟注册、人员居住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