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1)。 请各地工信部门做好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度运行情况跟踪,于2021年3月24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电子版(以企业名称命名)汇总发送至市工信局科技科邮箱。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将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2021年度各批次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24日、6月24日、8月24日、10月24日
宁夏产区已成为国际葡萄酒界关注的热点地区,得到了国际葡萄酒界的普遍认可。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23日附件1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制定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组织人员成立接管工作组,接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第一条为规范“奶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奶吧”是指供应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现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奶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打造京津冀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税港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产业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融资租赁、国际贸易、航运服务、商业保理、文化旅游、科技信息、医疗健康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进出口加工和港口运输装卸等业务,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保税维修、进出口商品展示等业务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