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学院自身办学情况,2023年开放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市场营销4个专升本招生专业,总计划拟招生人数240人。考生须按照省教育厅《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类)指导目录》规定,依据高职(专科)所学专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学院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注:本院招生计划将在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广西开放大学纪委对受党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加强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关爱党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疏导,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受处分人员担当作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立案审查的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涉及以上内容的可按管辖权限到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旅游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旅游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项目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荐者是指引进市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市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