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1.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2.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符合《济南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下设机构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为进一步强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结合当前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文件精神,促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监督管理
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智能化数控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南三街2号厂区2号生产车间南侧区域,于2019年7月8日取得了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智能化数控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2019]0066号)。项目主体工程及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20年5月22日竣工,并于2020年5月22日在网上进行了竣工日期公示。目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现已具备调试试运行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1、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 2、被鉴定人董喆左耳听力下降,右耳基本正常,听力功能符合申请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1、被鉴定人陈孝英右下肢缩短2.2cm,运动功能正常;左下肢正常,不影响一般工作(驾驶)和生活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刑法第219条亦做了相同的规定。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对商业秘密作如下理解: 首先,商业秘密的内容应该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方法、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企业验收标准、客户情报、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以及管理方法等等
第19119659号三维标志商标由宝洁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图形为商品普通包装的外观图形,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