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北京2月24日电 (谢雁冰)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24日在北京表示,《意见》主要规定了设立听证员库的检察院及其管理部门、听证员库成员入库出库、听证员选取和履职评价保障等。 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奥山光谷世纪城1栋606室(光谷总部)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未来城D座2301室(洪山分部) 关于白条入账的两个涉税问题! 去年报销了10万元未取得发票的白条,今年汇算清缴如何调整?申报表填报在哪里?情况一:若是去年入账的白条属于允许扣除的费用,则汇缴无需纳税调增。比如属于支付给自然人的.. 去年报销了10万元未取得发票的白条,今年汇算清缴如何调整?申报表填报在哪里?情况一:若是去年入账的“白条”属于允许扣除的费用,则汇缴无需纳税调增。比如属于支付给自然人的每次未超过500元的费用,按照28号公告取得了合规的收款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
一、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7人拟具“国民年金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员吴玉琴等18人拟具“公共卫生师法草案”案。(五)委员张育美等18人拟具“公共卫生师法草案”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