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GDP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15名理事、3名监事参加了会议,市司法局主管局领导王群同志参加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基金会2016年工作情况和2017年工作计划》和《基金会2016年财务工作和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与会理事、监事对两个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基金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加强宣传、打造公益项目品牌、便捷捐赠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会上,市司法局领导王群同志首先代表市司法局和苗林局长向基金会一年 12月20日,延庆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项目2016年度实施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举行
上月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新区栋梁路以西一处地块脏乱差情况严重。检察院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取得联系后,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调查等方式,发现该地约7000平方米的地块上堆放着大量建筑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 经了解,该处地块为八号坝绕城东线原常青奶牛场空置场地,当事人租赁了六个月,用来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旅游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旅游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保证安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