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简称加害人)之档案资料内容如下: 一、基本资料:加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及住居所等。 二、犯罪资料:犯罪类型、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及侦查审判纪录
根据2022年12月30日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即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上有进出口业务范围的,自动获取进出口权,不再需要单独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删除第九条;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3年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小规模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要您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可以直接开展进出口经营业务; 那么,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税务这几个部门,我们也不需要跑了吗,在这里肯定的回答您,是的,如果您有出口退税业务申请的话,可按日常经营流程着手办理即可; 这也是国家为了提振经济,简政放权,缩减公司开展业务所涉及的必要手续,对于从事进出口外贸业务的各类型企业放宽限制,让企业走出去,为国家繁荣市场经济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哪些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更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哪些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的问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在报名、资格审查环节中,哪些单位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核验有关材料
据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西安市民政局发布通告,依法取缔了“全球华人总会”“中国(中华)中医药期刊学会”“中国方圆慈善基金会”等三家非法社会组织。经查,这三家非法社会组织在西安设立常设机构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也未经民政登记,该批组织的存在,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据此,西安市公安局和西安市民政局共同认定该三家机构未经登记、备案,属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