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直相关部门: 《四平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作组织领导,规范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四平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政策意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第三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第一条 社团法人台湾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本会教育活动相关事宜,以利推展会务,特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执行本会会员相关事宜,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任务为: 一、规划、拟订及执行各种教育训练课程。 二、统筹办理健康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及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宜
104.09.23.104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系务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三条条文) 第一条 为鼓励本系优秀同学继续留在本系就读硕士班,并期达到连续学习及缩短修业年限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学士班学生入学后,各学期学业成绩表现优良者,得于公告申请期限内向本系提出申请。每学年度之甄选简章、甄选名额由本系订定后公告实施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死亡人员户口未销问题,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公安部三局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迅速组织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全省性社科类学会筹备组建及注销程序(试 行) 第一条 筹备组建全省性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应由发起人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提出筹备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发起人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筹备手续。 第二条 筹备全省性社科类学会的条件: (一) 凡列入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的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以及有关江苏地方特色问题的学术研究、有重要影响的名人名著研究等,可申请成立学会或研究会。 (三)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六) 相应学科或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