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定是对当呈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这里所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括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正 文】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的通知(1991年12月30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制定了《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投标人资格条件: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混凝土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混凝土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 3.3 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混凝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覆盖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4投标人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认证范围须覆盖所投标段招标的主要内容,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且在有效期内; 3.5近二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混凝土管部门或市场监督混凝土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三条内容进行评审)。 3.6投标人必须在投标登记前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3.7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8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9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承诺函》
此次申报分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和成长型标杆孵化器两类,两类标杆孵化器均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任意五项,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任意三项。对2021年度认定的标杆孵化器,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复核
第一条开放实验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取学生为主、教师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二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
会),并订定本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四、规划协调其他有关本院之课程教学事宜。 第三条 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二、选任委员:各系(所)课程专责教师或课程委员会召集人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