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并订定本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四、规划协调其他有关本院之课程教学事宜。

第三条 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二、选任委员:各系(所)课程专责教师或课程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条 本会得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学生代表:各系(所)推荐,由院长指派担任之。

二、业界代表:各系(所)推荐业界人士,由院长指派担任之。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会得设召集人一人,人选由院长指派之。

第六条 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出席人数须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始得开议。

议案表决时应以出席委员投票半数通过同意,始得决议。

第七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通过,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