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摘要: 澳门太阳集0638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澳门太阳集0638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促进澳门太阳集0638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简称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省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按一定比例下达。 每年4月底前,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下达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问:2019年劳动报酬个税是否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缴税额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旅游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旅游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旅游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财政部网站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据了解,王玲代表提出的第7402号建议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在《答复》中有四个信息应重点关注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