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薪
聘用或约雇人员,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聘用或约雇人员,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自其职务最低职等最低薪级起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提叙: 一、经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二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五级起薪;其担任第三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 二、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四职等或第五职等聘用人员时,均自各该职等第五级起薪;其担任第六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