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依据目前我国企业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做出犯罪问题行为可以构成一个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指使的,那么指使他人犯罪会不会构成我们共同犯罪吗?下面由洛阳律师网小编为读者信息进行分析解答,希望得到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指使他人犯罪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犯罪不犯罪的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有些车辆因为长期没有人使用维护,停在车位不动,落满灰尘,被人形象地比喻成"僵尸车"。这些车有的有车主,有的则来历不明。最近,就有人钻了这个空子,以车辆"无主"为由,拆卸了零部件去卖钱,结果,被警方抓获了! 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竟然还是一名知名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在审讯室里,他不仅不承认自己盗窃,还和民警就法理怼上了! 审讯室里,这名振振有词的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尹某
本文摘要:利用酒店服务员工作的便利拿走客人的钱,最后为自己的道德付出代价。前几天,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始审判盗窃案件,被告人刘合昌被判处1年徒刑,罚款。今年3月19日,外国商人赵先生住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商务酒店
湖北省高级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7月24日,桃山区法院就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涉恶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为下一步依法、高效、精准审理涉恶案件夯实基础。 该案是一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告人共12名。公诉机关指控了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较多,为保障控辩双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名公诉人、13名辩护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前会议
被告人刘某与赵某(已判决)、张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时,突然与赵某合谋从张某处“弄钱”。赵某将张某灌醉后,刘某趁机通过“刷脸支付”的方式,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随后,刘某、赵某又伙同他人用同样手段,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
顶着桌布作案,监控拍到饭店里的午夜“幽灵” 扬子晚报网9月15日讯 (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公宣 朱思远) 8月27日上午10时许,位于南京石头城附近的一家饭店负责人王先生报警,称昨晚饭店打烊后,店内遭到了小偷光顾,损失了近2万元财物。接到警情后,华侨路派出所 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经过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此人为防止监控拍摄,深夜顶着桌布作案,犹如“幽灵”
近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经缜密侦查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梁某(男,33岁,梅县区人),破获系列盗窃案1宗。 2月底,梅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位于松口镇某寺庙中的香油钱被盗。接报后,该局立即指派松口派出所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办案民警通过走访排查,并充分运用智慧新警务新侦查手段,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梁某身份信息和行动轨迹
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自首可以减刑吗? 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自首可以减刑吗?盗窃罪是我们社会生活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自首属于量刑过程中的减轻刑罚的情形,关于自首是否影响盗窃罪的量刑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