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取吴某某资金累计71226.08元,另造成吴某某逾期罚息损失1922.11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黎常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资金53502.45元,另造成吴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损失共872.77元。

接到方某某报案当天,四会市公安局监督室民警和刑侦大队民警到黎常发哥哥的住处找到黎常发,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随后,黎常发带着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该处的方某某手机和身份证。

肇庆中院认为,黎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查办案件之机,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机窃取相关信息,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秘密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786.6元,用于偿还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还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发以帮忙减轻刑罚为由,向吴某某的姐姐吴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吴某香拒绝了。

在吴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并于当天对贺某刑事拘留,5月5日对贺某取保候审。期间,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2018年1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吴某某,并于当天对吴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吴某某刑满释放。在侦查阶段,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