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蔡适应3日表示,已获悉博士学位遭撤销一事,尊重审查结果,向师长及母校再次表达歉意,并依法提出申诉。(图:蔡适应脸书) 民众党前立委蔡壁如因为被认定论文抄袭,已在10月辞去立委职务,民进党立委蔡适应就读台北大学“都市计划研究所”的论文,也遭检举抄袭,并被裁定撤销学位。有学者直言,“蔡适应要不要请辞立委”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1月5日晚间消息,针对废止奥巴马(Obama)时代的“网络中立”原则上诉案今日终于有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特朗普(Trump)政府的上诉。 2016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原判,支持奥巴马时代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网络中立”规则。 2017年,新的特朗普政府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此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推翻法院之前的裁决
(怡保12日讯)一名声称是国大党前主席敦三美威鲁“老婆”的妇女,哭诉三美威鲁的儿子拿督斯里威尔巴里不允许她与三美威鲁见面,甚至“切断”他们的联系及三美威鲁给每月给她的2万5000令吉赡养费。 她向怡保高庭申请临时庭令(Interim order),要求不受限制地接触三美威鲁,怡保高庭法官哈欣原定今日审理该案,但基于三美威鲁儿子的律师提出要求吉隆坡法庭事于本月17日,先裁定其三美威鲁精神状况的案件,故该案展至明年1月17日进行审理。 依米莲罗斯莎琳向媒体提及与丈夫三美威鲁失联,一度失声哭泣! 该名妇女为59岁的依米莲罗斯莎琳,将三美威鲁与三美的儿子威尔巴里,列为答辩人,她还要求法庭下令,在她的主要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每月支付她2万5000令吉的赡养费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并不仅是挂牌公司的专属义务,投资者也会面临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况。尤其在新三板市场中,投资者的构成与A股市场大不相同,主要以机构与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为主,而挂牌公司则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大部分挂牌公司股本规模不大,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因此投资者的权益变动较容易触到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红线,我们用以下两个案例,向投资者详细解析权益变动该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11月23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集微网消息,6月5日晚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传音表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裁定,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被老百姓公认的国民果汁汇源果汁正在经历艰难时刻。12月12日,汇源果汁或将退市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热搜榜单显示,该话题有1.9亿阅读量,1.1万人讨论。 汇源果汁的退市危局或源于公司的长期停牌
今天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公司等9002万元财产。乐视表示,《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天弘创新)》涉及保全金额非上市公司最终需承担金额,上市公司最终法律责任以有权机关裁决结果为准。 11月9日,乐视网就已经披露过《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天弘创新)》,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价值9002万的财产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