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文
520 |a在台湾二千三百多万人口中约有4.29%-就是九十多万的身心障碍者这数字仍在持续上升中.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思考社会对身心障碍者的照顾程度他们的权利是否彰显.联合国在1948年宣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25条阐明了人人都有“在遭到失业、疾病、障碍、鳏寡、老化或在其他缺乏营生等失控情况时的安全保障权利.”这可以说是身心障碍者人权的基本源头.在台湾早期的身心障碍者人权是很缺乏的1980年通过“残障福利法”但形同具文.而经过各个福利团体的**、**与陈情促成了1997年的二次修法并更名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其中对于身心障碍者的医疗复健、教育权益、就业促进、福利服务与经济安全等层面都有详尽的规范;这是保障身心障碍者人权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台湾的身心障碍者人权还是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努力但是最大的原动力是整个社会的爱心和共融除了提供硬件的无障碍空间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平等的接纳与看待这才会是一个和谐的无障碍的社会.
2015年6月9日下午,法律史研究群2015年第3期(总第11期)学术活动在后附楼二层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主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启成副教授,主题是“反思清代细故案件中的法律渊源问题——对祭田案件的审理为例”。 李启成从分析清代有关祭田的50件案例入手,发现官府倾向于适用更具灵活性与概括性的“情理”和“惯例”,国家正式律条没有直接适用,由此提出,传统中国律法的“威慑教化”功能,进而扩展讨论了西方法学概念“法律渊源”、传统儒家对“刑”的观感、“威慑教化”与确定性等问题。李启成认为,大体而言,在命盗重案里,成文规条直接运用频率较高,依法断案的特征较为明显,“法律渊源”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在“细故”案件中,将“情理”、“惯例”等视为“法律渊源”,难免牵强附会,忽略在判决背后发挥“威慑教化”功能,成文法条成为“具文”
方琛(1878 一 1945) ,号意槐,桐城县城人。清末附生.勤奋好学,博览群书,治学严谨。毕生从事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