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署
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中秋节,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室、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台湾澎湖分会及台湾更生保护会澎湖分会于9月11日联合办理102年度“饺拌温馨迎中秋”中秋关怀活动,邀请服务对象约50人至澎湖地检署参加健康卫教课程、水饺DIY及剥柚大赛等一系列活动,一同健康过中秋。 澎湖地检署检察长郭珍妮为让柔性司法保护对象能感受过节气氛及社会关怀心意,特别指示柔性司法三单位运用缓起诉处分金,于澎湖地检署7楼举办“饺拌温馨迎中秋”关怀活动,活动中除了邀请卫生局局长郑鸿艺参与,并由林恭正营养师担任健康一百分讲师,教导参加对象如何健康饮食,也穿插了刺激的剥柚大赛、水饺DIY等,不论更生人、馨生人、社会劳动人等都现场提前感受月圆人圆的温馨。
马华总会长魏家祥大呼奇怪,首次说明槟城海底隧道贪污案承建商不涉任何错误行为者,竟是槟州首长曹观友而不是反贪污委员会,他为此质疑曹观友为何对有关计划表现出偏袒。 “反贪会从什么时候开始向槟州首长报告机密资料,并授权给曹观友公布海底隧道贪污案的调查结果?” 魏家祥对出现这样的情况表示惊讶,并提到若是被泄露的反贪会文件属实,那根据承建商高层的口供揭露,曹观友还是涉及其中的人物。 他引述报道指出,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前日促请槟州政府,暂停由Zenith财团所负责海底隧道及大道工程计划,直至反贪会完成调查“商人向承包商收取1900万令吉助结束调查”的案件
苗栗县议员曾玟学,6日在脸书上贴出一张苗栗地方检察署的函文,表示自己收到地检署来函,为侦办钟东锦对他提告违反选罢法(意图使人不当选)之案件,请我提供相关资料。 曾玟学提到,去年选战期间,钟东锦就曾多次表示要对他在节目和脸书上指自己是黑道一事提告;只见曾玟学贴出的函文中,须提供之资料为其在2022年10月20日《郑知道了》节目提及内容和脸书贴文部分。 曾玟学不解强调,当时各大报章媒体、政论节目、脸书粉专、及政治人物说过钟东锦是黑道的不计其数,为何钟只对他和少数竞选干部提告?他认为,自己可以不客气地说,“就是针对性的报复式提告”
本署特侦组及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为调查贪污及洗钱案,搜索中信、元大、中华开发等三家金控公司与相关办公室及股东住所。 最高法院检察署新闻稿 97.10.17 今日下午,本署特别侦查组及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为调查贪污及洗钱嫌疑案,持法院搜索票,在台北市区执行搜索。 搜索对象包括中信、元大、中华开发等三家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办公室及股东住所
“本署办理社会劳动业务,委外招聘一名观护佐理员,聘期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享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提缴劳工退休金。 任用资格如下: (一)大专以上毕业
(吉隆坡7 日讯)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博士说,8少年骑蚊型脚车被撞死一案,女司机日前被宣判无罪释放,纯粹是法庭判决,应尊重法庭的判决。 魏家祥也是亚依淡国会议员。他今日在国会走廊接受媒体访问时说,而且这与总检察署撤销控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要把此案与其他案件混为一谈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搜索票,得径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二、因追蹑现行犯或逮捕脱逃人,有事实足认现行犯或脱逃人确实在内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者,如系有告诉人之案件而经告诉人同意者,缓起诉处分即确定。如经告诉人声请再议或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经其审核并无不当者,即由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制作处分书,并将该案卷送回地方检察署分“缓”字案送执行科检察官执行,此时会制作一份缓起诉处分命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即会告诉您应于何时、地、如何履行应履行之事项,此时您即依该通知书所指示之事项履行。以本署案件为例,其程序如下: 本署检察官缓起诉处分书→台湾高等检察署处分书→本署缓起诉处分命令通知书→请您依通知书上所载之内容履行
台湾更生保护会澎湖分会结合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检察署于端午节前夕,办理贫困更生人慰问活动。澎湖地检署检察长郑鑫宏为表示关怀贫困更生人之意,亲自于5月24日起至端午前,带领更生保护会澎湖分会工作人员及地检署观护人等,前往贫困更生人住处关心慰问,除了与更生人一一寒暄之外,每户并致赠2000元慰问金,更生人及其家属对于本次的关怀活动,都表示由衷的感激与谢意。 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检察署郑检察长(兼任台湾更生保护会澎湖分会荣誉主任委员),平时对于更生人之辅导就业、就学、就医、就养及急难救助等业务,非常重视,除指派工作人员不定期关怀访视外,并请各乡市更生辅导区主任、副主任更辅导员暨更生辅导员访视慰问更生人,以了解更生人生活现况,协助其解决各项生活上所面对的困难,以达到预防再犯,维护社会安宁之目的
指犯罪人于犯罪未发觉前,向有侦查权之机关(如检察署、警察局)或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自动陈述其犯罪事实,而接受裁判者。 刑法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