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了解到,青海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整治行动,对涉及非法捕捞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此次行动检查餐饮场所270家,查封非法加工湟鱼场所9家,查获青海湖湟鱼约100公斤。 据了解,本次行动分别对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3个重点地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实地督导,青海省公安、森林、渔政等多部门联合参与集中整治行动
利用专门软件,复制、粘贴,就可轻松地“搬运”走别人的畅销小说,发布在自己的盗版网站上,供免费阅读。 当然,免费不是出于好心,而是用来吸引会员加入,依靠流量赚取可观的广告费。安徽合肥许某等人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赚钱“捷径”,搭建了13个盗版网站,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500余万份,点击量达18亿次,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不能越过边界!广西共查获违法外国人768批4630人。 近日,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防城港、崇左、百色边防管理大队通报6起组织、运输他人非法越境(边)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刑。防城港:2019年12月有5人因走私外国人被判刑
精伦事业部快讯,市场人员获悉山西霍州火车站民警利用精伦二代证读卡器进一步完善缉逃措施,在山西霍州火车站,结合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科技手段和传统查缉方法,巡查火车站可疑人员。 据了解,霍州火车站派出所被火车站民警配置了精伦二代证读卡器和警务宝典,主要巡查地方是火车站进站口,其它巡查地点包括售票厅、候车室、广场,对可疑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例如,9月2日下午,民警巡查到车站临身份证制证处时,发现一名男青年在询问怎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时神情紧张,便将该男子提供的身份证号输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是关于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情节的规定。 “从重处分”,是指公职人员行为在符合违法行为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其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故意违法”,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惠州市为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多管齐下,保障惠州市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全市接收主动上交涉渔“三无”船舶1034艘,通过海上执法查扣从事非法捕捞“三无”船舶567艘;升级改造淘汰拆解残旧捕捞渔船178艘,完成大中型渔船油电路改造22艘,并计划在明年内为全部渔业船舶安装电子标签IC卡,提高渔业船舶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为推进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工作,惠州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对海上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一律查扣回港,没收拆解处理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近段时间,湘桥警方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缜密侦查,严密布控,成功打掉3个以强迫他人从事非法传销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成功解救出多名受害人。 6月22日下午2时许,城西派出所接到事主朱某报称:其于6月10日在东莞市被一自称名叫“张艳”的女子以帮助其找女朋友为由,将其骗到潮州后,带他到了城西街道厦一村一出租楼房,即被一伙人非法拘禁在该出租屋里,并被他们要求交出2800元“投资”做非法传销,至6月20日朱以回家结账为由才找到机会逃了出来。接报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突击清查该出租屋,在出租屋内将另3名受害人刘某、邓某及罗某解救出来,同时在出租屋内抓获参与非法拘禁的传销团伙成员付某、杜某、曾某平、林某及胡某理
近日,法国海关情报调查局(DNRED)在经过多周的调查后,查封了一处位于免费可以看黄的视频塞纳-马恩省(Seine-et-Marne)的仿冒化妆品制造实验室。 据海关人员表示,该实验室一方面生产自有品牌化妆品用于出口,另一方面生产仿冒药妆产品,包括面部和身体护理产品。 据了解,海关人员在经过多周调欣赏人体 查后,对位于塞纳-马恩省的实验室进行了搜查,在搜查中查获了仿冒品库存,并根据线索找到了储存和配送仿冒品的仓库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1年11月25日以拍卖为登记原因购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简称系争房地),于2011年12月25日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契约,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笔房地,将会被奢侈税,经中介公司及代书建议,若将系争房地先赠与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节税,甲君听信其建议,遂于2012年2月18日办理赠与并移转所有权登记于乙君名下,旋于同年4月以300万元签约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经国税局查获,其订立销售买卖契约及价金均由甲君签订及收取,核属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45万元(税率15%)外,还要处以2.5倍的罚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奢侈税自2011年6月实施以来已满2年,该局针对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不动产未依法申报之案件,均特别加强查缉,2013年度查获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而补征税额及裁罚之案件计14件,补征税额690万余元及裁罚1725万余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利用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外,还要处以比一般未申报案件更高倍数之罚锾,将会得不偿失,请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