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大智文秘网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税务总局提出了“把思想政治工作置于首位”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做实、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XX落实总局、省局相关要求,引领全体干部保持一颗永远向党的红心、清正廉洁的公心、为民服务的热心、团结协作的同心,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凝聚改革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一颗红心永向党,坚定了政治立场面对机构改革这一历史性大考,XX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把改革重任抗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曲哲涵)为支持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11月5日至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根据通知,有35家参展企业的商品在规定销售限额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好消息好消息,新出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终于来了。这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之间,月销售额在10万及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之间,原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缴纳的增值税减按1%进行缴纳,这个是非常好的政策,这就是延续了我们国家想要大力发展经济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汉口企业代账税务申报,将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26条措施中的第一条即为“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在社保缴费方面,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等相关规定,深圳市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内容包括: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项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此减征优惠。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上述减免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省青海商会等33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下列收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孽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工信部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工信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