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
主旨:公告111年9-10月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立111年9-10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9-10月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9-10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局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南区国税局提醒,出售农地之前,农地所有权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以便适用农地农用免土地增值税、免房地合一税。 南区国税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农民于105年5月9日买入农地,旋即于同年10月3日卖出,因为同年度移转,土地公告现值都一样,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农民就没有想到为了免土增税去申请核发农地农用证明书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网络卖家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劳务,如每月销售货物金额已达新台币(下同)8万元,或者销售劳务金额已达4万元,应注意要依规定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 南区国税局表示,网络购物已成为时下买卖商品的重要管道,虽然网络交易没有实体店面就可以作生意,但每月销售额如果达上述金额者,仍要记得办理税籍登记并缴纳营业税款,以免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近年来已大力宣导网络销售应办理税籍登记,但仍发现有不少新移民卖家,不清楚台湾税法相关规定,认为只是赚些微差价,不知道要办理税籍登记,因此产生漏报销售额情事,遭国税局补税处罚
主旨:公告111年1-2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1-2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1-2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1-2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继承到老家传下来的农地,可适用遗产税免税规定,但必须在继承后五年内持续维持农用,南区国税局表示,包括协议分割农地、与他人交换等值农地等,都可能会遭补征遗产税。 官员表示,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遗产当中如果包括农用农地,那么土地及地上农作物,都可以全数免征遗产税,但继承人若在继承后五年内,没有持续将土地作农业利用,将会被追缴应纳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官员指出,法律所规范的主体,不只是农地本身必须农用,“继承人”持续持有该笔农地,也是法令规范的重点之一
主旨:公告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