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证书有效期是二十年,起算点为申请之日。如存在法定事由,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一条 为了加强膜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学术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三个分室联合组成,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
第一条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等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条按岗位管理。科级干部全部按岗位管理,不设享受待遇岗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如下几条内容: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经营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及从事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住房公积金与五险一样,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我国早在1999年4月3日,就发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